【案例索引】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111行初62号
原告:余先生
被告:连江县公安局潘渡派出所
连江县公安局
【案情简介】
原告是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某村村民,在本村建有房屋,用于自住。原告听闻其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征收为国有,由于原告认为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尚未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10月14日,一群不明身份人士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余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最终锁定了在征地拆迁行业首屈一指的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并将自己的诉求委托给了京平宋金玉律师和刘宏国两位律师。
【维权经过】
申请查处,明确违法强拆主体。
办案经验丰富的两位律师知道案件情况紧急,接手案件后的第一时间便指导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连江县公安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不明身份人士非法拆除申请人房屋,侵犯申请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连江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日签收了原告的邮件,却一直未履行查处职责,原告也未收到任何回复。
针对公安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原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协助下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福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连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刻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2017年1月21日,原告收到福州市公安局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榕公复告字[2017]005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原告“应当依法向连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提出”。原告遂于2017年1月2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连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4月4日,原告收到连江县公安局作出的连公复驳字[2017]0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首先在该复议决定中,连江县公安局声称其于2016年11月4日依据案件管辖权已将查处申请书转交潘渡派出所,但是原告对该转交事实并不知情,所以,原告在向被告连江县公安局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是连江县公安局,并不是潘渡派出所。
其次,在决定书中,连江县公安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是原告查阅《行政复议法》后发现,该法并没有四十八条,所以原告对于连江县公安局作出的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存疑。
提起行政诉讼,将连江县公安局和连江县公安局潘渡派出所推上被告席。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潘渡派出所在数次接到原告的报警电话后,均以该事件系政府征地行政行为,并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为由不予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故本案中,被告潘渡派出所对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有查处的职责,其有权对被告连江县公安局转交办理的原告申请查处房屋被非法拆除事项进行处理。此外,被告潘渡派出所拖了将近4个月才对原告作出书面查处说明,显然不符合上述关于及时受案处理的规定,其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理应确认违法。
【胜诉】
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法院最终认为连江县公安局并未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也未在告知原告变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前提下就径直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综上,作出如下判决:
一、 确认被告连江县公安局潘渡派出所对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以邮寄方式提出的查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 撤销被告连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连公复驳字[2017]0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拆迁律师说法】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在因征地拆迁违法或补偿不公而涉及到诉讼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借助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逆来顺受抑或盲目选择极端的维权途径,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得不偿失。拆迁维权路上,不畏惧不屈服坚信正义,记住京平始终与您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