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廊坊市XX县XX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河北省廊坊市XX果蔬专业合作社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李先生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廊坊市一个小县城某村庄的普通村民,在2014年-2015年间与其本村村民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并以自己为理事长,办理合法手续成立了一家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蔬菜大棚进行种植和经营。然而在2016年5月28日,李先生合作社的蔬菜大棚却被一群所谓执法人员强拆并清理。
合法打造的大棚企业却不明不白地被违法强拆,李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几经辗转李先生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听完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在困难中看到了希望,并果断决定委托京平曹星、李利、蔡晓仪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维权要点】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立即对违法强拆以及相关行为进行调查。通过专业和精准的调查,京平拆迁律师发现违法强拆系县政府所为。随后借助调查等辅助程序,发现镇政府曾在2016年4月13日对李先生的合作社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地貌,县政府是依据镇政府的此份《通知》实施了强拆行为。
然而,镇政府作出《通知》时并未履行立案、调查、组织听证等法定程序,也未依法送达并告知诉权;同时,被告并不具备查处本案所涉建筑物、构筑物系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京平拆迁律师敏锐的捕捉到这一重大违法点,并迅速制定具体方案:通过行政诉讼判决《通知》违法并撤销,如此,紧随《通知》之后的县政府违法强拆行为便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不攻自破了。
【诉讼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提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李先生及其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提出了充足的事实证据和严密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镇政府针对李先生控诉其违法进行辩驳。首先,称李先生及其合作社建设所使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并且没有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因此作出《通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同时称其作出《通知》时,李先生及其合作社既没有自行拆除,也没有及时起诉,至本案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面对巧舌如簧的被告,京平拆迁律师早有准备。首先直接指出,被告并非法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并不具有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定职权。其次,剑锋直指被告作出通知的程序违法。最后,主张原告通过省高院裁定才得知诉权,再次打击被告行为的违法点,并证明原告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胜诉结果】
激烈的庭审过后,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审之后,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确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