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先生等人
【被申请人】兰州新区公安局
曹先生等人系甘肃省兰州新区居民,为生计着想,共同与甘肃农科院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进行苗木经营。后该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因地上附着物补偿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故而委托专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处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查明曹先生等人与甘肃农科院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因各种原由虽未正常续约,但存在事实的租赁关系。2017年4月,甘肃农科院在与征收方签订“地上附着物及构造物补偿协议后”,虽以致函和发律师函的形式要求委托人将被征收地表附着物搬移。但均未与委托人协商过具体拆迁补偿问题,而是直接忽视并侵犯了委托人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5月14日上午,其租赁地上苗木遭遇强推违法强拆。
京平拆迁律师针对该情况指导委托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查处保护,但其未对申请人合法财产被毁损案予以保护、查处,却以蓄意阻止施工为由,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委托人拒绝搬移地上附着物且无故阻挡施工方正常施工,扰乱企业单位秩序,造成企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且经民警多次劝阻、警告及明确告知属经济纠纷问题,应及时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委托人拒不听从处警民警劝阻及警告,继续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新公(东区)行罚决字[2018]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但在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准确,不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撤销兰州新区公安局作出新公(东区)行罚决字[2018]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有权不能任性,有权不能乱作为,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也提醒被征拆人,遇到自己合法权益的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合法合理的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