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2018)鲁04行初×号
【原告】高先生
【被告】枣庄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枣庄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区街道办”)、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山东省某区居民,在该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7年,该区因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而实施征收,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拆迁办不断找高先生及其高先生家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由于拆迁补偿标准太低。高先生一直未与拆迁办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然而,2017年11月22日晚上,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拆迁办出动大量工作人员闯入高先生家中,并在凌晨时分,动用大型挖掘设备将高先生的房屋非法强拆,致使高先生遭受重大损失。
一瞬间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被违法强拆,面对满地狼藉,高先生又痛又恨,痛恨对方的强势,也痛恨自己的无力。逐渐冷静下来的高先生第一时间想到了之前咨询过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于是高先生家人立即启程前往北京京平律所并详细说明情况,最终决定达成委托代理关系。京平律所遂派出白娟、张婷两位律师为高先生展开维权。
【维权经过】
两位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指导高先生做好基础的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以便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之后二位律师立即与高先生进一步沟通案情和商讨维权方案,并一致认为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违法强拆案件,在两位律师的办案生涯中这类案件非常普遍和熟悉。但是拆迁户利益无小事,两位律师丝毫不敢因为对该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而放松警惕,而是按照既定计划有条不紊的帮助拆迁户展开维权之路。
维权工作全面展开以后,两位律师分工协作,迅速针对本次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以及违法强拆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调查和取证分析,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有利的证据,为下一步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和赔偿做万全的准备。待相关工作准备妥当,两位律师立即指导高先生针对违法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诉讼中,面对京平拆迁律师义正辞严的陈词和确凿的证据,三位被告却矢口否认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却又拿不出证据予以反驳。两位律师早料到会出现此种情况,于是在法庭上明确指出对方的违法之处。首先,对于违法强拆主体的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本案被告区政府作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具有优势举证责任。区政府否认违法强拆原告的房屋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区政府系强拆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而区街道办、市国土局作为本案协助区政府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分别参与了征收工作和违法强拆行为,也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对于违法强拆行为的违法性确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行政强制法》也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被告作为行政违法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性的相关证据。而被告在否认强拆原告房屋行为的同时未能提供其行为合法的证据,理应依法确认其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在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枣庄市某区人民政府强拆原告高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