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
【被告】浙江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浙江省义乌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一处。2017年6月26日,其所在镇政府作出《关于某镇集体土地聚集安置的通知》以及相应安置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无法与镇政府达成一致,遂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人介绍,陈先生决定委托专业办理拆迁类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刚律师、朱月华律师为其维权。在2018年2月,在未见到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市执法局将委托人房屋中的第三层阳台、第四层房屋强拆。违法强拆后房屋无法正常居住,
【维权经过】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京平拆迁律师帮助委托人收集并且固定、提交证据,证明房屋权属以及房屋被违法强拆等事实。展开一系列法律程序维权。被告也提出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违法强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质证的过程中,被告承认对原告房屋第四层进行了拆除。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力证违法强拆事实。经法院查明,被告市执法局在拆除涉案房屋及阳台前,未告知原告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拟拆除的事实、理由、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胜诉结果】
判决被告于2018年2月2日拆除原告位于义乌市房屋的第三层阳台、第四层房屋及以上建筑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对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应该具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告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理由和获得救济的途径,充分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