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邵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薛正懿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某县政府决定对某镇某村实施撤村建居工作,并发布《某镇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3年10月20日邵先生的祖父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涉案某套房屋实施征收,且拆迁补偿协议专门约定房屋建造及装饰装修由邵先生之母出资,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未进行核对,未计算在该协议内,待核对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支付其装修装饰补偿费。2015年4月1日某镇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邵先生认为违法强拆行为违法,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薛正懿律师代理其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便指导邵先生向浙江省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邵先生向某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某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紧接着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邵先生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镇政府赔偿邵先生房屋损失、及装饰装修损失、屋内财产损失。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邵先生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对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邵先生有权主张。特别是关于室内装饰装修问题,某镇政府在强拆房屋时,该室内装修装饰部分既未签订拆迁协议,又未经过补偿,故该部分损失应在本案中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邵先生要求某镇政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邵先生向二审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情节、房屋装修评估结论、实际用途、利息损失、屋内物品折旧等因素,认为被上诉人某镇政府因违法实施强拆行为应予以赔偿邵先生相应的损失。原判决驳回邵先生的全部赔偿请求不当,予以纠正。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某县法院行政赔偿判决;
二、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因违法实施强拆行为赔偿邵先生损失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