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苏1012行初XXX号
【原告】陈先生
【被告】江苏省扬州市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
【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扬州市某村拥有合法的房屋,与家人常年在此居住,而且其中还有部分房屋用于经营。2018年7月该房屋面临拆迁,因相关部门没有出示合法的拆迁文件,拆迁补偿标准也明显不公,陈先生便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于2018年的10月中旬陈先生的房屋遭遇非法违法强拆,房屋里的财物也被毁损灭失。
看着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毁于一旦,陈先生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而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叶方荣、张欣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实施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拆除陈先生房屋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
判决被告江苏省某管委会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