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王先生
【被告】某区政府、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张先生、王先生在济南某区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于某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范围内。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两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2018年 1月25日深夜、2月13日深夜,不明身份人员分两次将张先生与王先生的房屋非法拆除。张先生与王先生在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但是违法强拆已无法避免,给两人造成了其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挽救权益,两人商量之后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该案之后,经过深入调查得知房屋被拆除前,某区政府于2017年2月20日,在某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发布冻结通告,并明确改造冻结范围内集体土地由某区政府统一征用与安置补偿,同时要求某街道办按照要求组织落实。
房屋被拆除后,张先生与王先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报警可知该拆迁系政府拆迁行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意见,京平拆迁律师指导两人于2018年2月19日将某街道办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行政裁定认定违法强拆行为的适格被告为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确定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为涉案房屋拆除的主体后,2018年9月18日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张先生与王先生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原告房屋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实施强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流程。并且经过某区法院的审理,认定违法强拆主体为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某区法院作出的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与本案其他证据并不矛盾,应确认其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某区政府、济南市某区政府某街道办强拆原告张先生、王先生位于济南市某区某街道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