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先生、熊女士、翟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张朝律师、刁文静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遭遇强征怎奈何,寻求法律来维权
熊先生、熊女士、翟女士三人是湖南省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组成员,三人在该村拥有土地建有住宅,在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当地征收部门就将三人的土地强行征收,面对征收方的强势,三人自行维权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过多方打听,联系上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通过面谈,三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张朝律师、刁文静律师为自己维权。
慎重果断提复议
京平拆迁律师接手后,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
京平拆迁律师先查看了案涉的征地公告,了解分析了相应的强征过程,发现其中存在部分违法点,但是三位律师从全案出发,慎重思考后并未立即就此提起诉讼。
2019年1月25日,京平拆迁律师指导三人向某区人民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公开案涉征地相关手续等信息。2月25日,三人收到某街道办事处做出的《关于熊××等人要求公开征地相关手续的答复意见》及附件材料,获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
在京平拆迁律师锐利的目光下,发现《审批单》做出前,永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的材料中包含的《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放弃听证决议》和《拟征收(使用土地)现状确认书》中,部分村民的签名存在代签等其他违法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本案中,公开的资料明显不能证明征收方履行了上述义务,无法证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程序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湖南省人民政府据此做出的《审批单》明显违法。
据此,京平拆迁律师果断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审批单》。
复议主张被支持
最终,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结果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中关于批准征收某街道某村相应地块的部分内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