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先生
【被告】商丘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会”)
【案情简介】
葛先生在某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2月17日,某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葛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时确定了某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某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葛先生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严重不合理,便立刻找到了专业做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李丽娜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通过调查,律师发现某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是违法的,旋即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但是,急于用地的拆迁办并未因此而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8月3日,在葛先生与相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某区管委会、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葛先生房屋强拆。经验丰富的律师料到拆迁办不达目的不会罢休,于是叮嘱葛先生如果遇到违法强拆,一定要通过拍照、录视频的方式收集证据。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便立即指导葛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违法强拆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大多数拆迁户已经签字领钱,但葛先生不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违法强拆其房屋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对此,律师反驳,在尚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便要违法强拆,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是没有权力违法强拆的。
【胜诉判决】
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商丘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3强拆原告葛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字,同时要走法律程序维权。如果到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启动法律程序,市、县级政府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走到司法强拆,再救济就很难了。另外,政府是没有权力违法强拆拆迁户房屋的,如果被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强拆,那肯定是违法的,一定要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