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先生、宋女士等四位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罗先生、宋女士等四人在广州某区一小区拥有合法房屋,区政府因建设广清城际轨道交通的需要,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征收公告,罗先生等4人的房屋位于征收土地范围内,区政府未对他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未实际完成征收拆迁补偿。但是,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以排除危险为由,将罗先生等人的房屋强拆,罗先生等人立即拨打12345反映问题。2019年7月15日,广州北站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罗先生作出了《关于罗先生反映强制拆迁问题的答复》,称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该栋房屋进行拆除。
罗先生、宋女士等四人心怀疑惑和不满,决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考察,遂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库建辉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京平拆迁律师团仔细研究了案件后,马上启动法律程序,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被告广州市某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因建设广清城际轨道作出的征收通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其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区政府已经委托了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罗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报告,补偿程序合法;再次,罗先生等人所在的小区众多业主均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得到了相应征收补偿,而罗先生等人却不配合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也未提起复议或诉讼。所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罗先生等人的房屋年代久远紧邻基坑,存在安全隐患,另外其阻碍工程实施,为排除危险进行了房屋拆除。
京平拆迁律师针对区政府的荒谬言论,给予了有力的回击。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补偿后,拆迁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与其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广州市某区政府并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准予执行对涉案房屋的强拆,其主张涉案房屋为危房并以排除危险为由对该房屋实施拆除,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16日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