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先生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济南市某村拥有房屋一处,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该房屋位于济南市某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在拆迁补偿问题还未与拆迁办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2日被强拆,拆除后现场也未清理。家园变废墟,李先生深感痛心,他心中充满疑惑,想要借助律师的帮助,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库建辉律师、李鸿鹤律师帮助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全面调查与分析,帮助原告收集和提交证据,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一再主张是接受村委会委托进行的违法强拆,自己并不是承担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告称其拆除涉案建筑系接受某村委会的委托,但某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并非上述法律中所指的行政机关,故被告所主张的拆除涉案房屋的后果应当由某村委会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当承担违法强拆责任。并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法庭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意见并认为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拆除涉案建筑物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拆除事实行为又不可撤销,故应当确认违法。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上诉人组织实施强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必须遵守,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法庭在听取京平拆迁律师意见后认为上诉人接受某村委会的委托而实施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判决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胜诉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