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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案例

河南郑州违法强拆案例:未向拥有经营权的商户进行拆迁补偿即违法强拆,严重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士、崔先生等24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姜雪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曹女士、崔先生等24户均在郑州市某区某村汽配区拥有合法的商用房屋,该房屋被列入某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征迁范围内。2018年6月,某区政府设立的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开始对汽配区的房屋进行拆迁,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曹女士等24户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令人气愤的是,同年的6月12日至6月30日期间,在曹女士等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房屋遭到了违法强拆

  在此种僵持的情况下,曹女士等人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了拆迁经验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和姜雪律师组成的拆迁律师团队。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作出维权方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某区政府在未给予曹女士等人拆迁补偿安置、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拆迁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拆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曹女士等人的合法权利。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团随即提起一审,请求判决某区政府违法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3月曹女士等人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在期限内对该商铺享有使用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民事责任,故曹女士等人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另外,本案中某区政府成立的工作指挥部向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知》中显示,涉案商铺所在区域拆迁工作是经某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启动拆除的,某区政府是组织者,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因拆除商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某区政府承担。

  某区政府在未提交拆除涉案商铺行为合法的证据,也未向曹女士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径行拆除涉案商铺,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上诉人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这一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主体资格。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针对的是商铺的所有权人,赔偿方案和数额也是基于地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确定的,曹女士等人对商铺享有的是经营权而非所有权,故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的相对人应当是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另,大部分商户是在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组织下自愿拆除并办理,不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且曹女士等人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商场被拆除,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曹女士等人是商铺的实际经营权人,某区政府拆除商铺的行为对曹女士等人经营商铺期间的房屋设施、商业经营及商铺内存放的物品等财产造成的了直接的侵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基于此,被上诉人与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某区政府在作出拆除行为时,没有考虑曹女士等人的意见和利益,也不能提供其他作出拆除行为的法律上的证据和依据,应当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郑州违法强拆案例:未向拥有经营权的商户进行拆迁补偿即违法强拆,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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