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先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宋先生在河南省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有一处合法房屋,长期居住于此。后该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和某路北延项目的征收拆迁范围内,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宋先生未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4月16日凌晨,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几百号人强拆了宋先生的房屋,给宋先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律师随即指导起诉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违法。
【维权经过】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市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区管委会是具体组织实施者,应由市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作为被告。另外,被告提出原告的房屋拆迁是由村委会拆除,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不涉及行政强制拆迁。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首先,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次,某街道办事处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之后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市人民政府要求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征地拆迁工作,区管委会向被告发出催办通知,但并未明确授权被告进行强制拆迁,且市、县人民政府并无强制拆迁的法定职权。另外,村委会只是配合政府拆迁,并非拆迁实施主体。而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有力证明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迁行为。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19年4月16日强拆原告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同样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只有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征收主体,但是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关,在具体实施拆迁工作时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另外,大家要记住,市、县人民政府并无强制拆迁的法定职权。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定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