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朝律师、宋金玉律师、刁文静律师
【被告】永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称“某区城管局”)
【被告】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某区政府”)
熊先生系湖南永州人氏,在某区某村拥有住房。后因用地项目需要,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熊先生没有和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然而,出乎熊先生意料的是,在2018年11月26日,某区城管局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其房屋系违章建筑,并限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熊先生认为这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毅然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几经辗转,熊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张朝律师、宋金玉律师和刁文静律师为其维权行动出谋划策。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指导熊先生向某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面对这一结果,京平拆迁律师并未气馁,旋即指导熊先生就限期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湖南省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遗憾的是,熊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
维权之路,一波三折,而熊先生和京平拆迁律师是越挫越勇!拿到一审判决后,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熊先生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区城管局适用违章建筑拆除程序处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程序是否合法。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是持否定态度的。
在本案中,熊先生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而在征收过程中,某区城管局以熊先生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为由,认定其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涉案房屋。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某区城管局是在实施征地拆迁行为之后对熊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根本原因是熊先生迟迟未和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执法目的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以违章建筑拆除之名行征收之实,配合征收部门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经过审查,湖南省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但是由于涉案房屋已经被强拆,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于是判决确认永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并撤销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