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
【案情】
本案上诉人夏先生为山东省临沂市某村村民,其房屋和蔬菜大棚被行政机关强拆。夏先生认为行政机关强拆其房屋和蔬菜大棚的行为违法,因此向山东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4月21日,夏先生的蔬菜大棚被强拆。法院认为被告山东临沂市政府作出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和强拆行为没有直接联系,且夏先生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在2018年4月21日实施了强拆其房屋及蔬菜大棚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夏先生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驳回了夏先生的起诉。夏先生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律师。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夏先生就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维权经过】
在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相关证据明显不足,导致难以确定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应遵循“谁主体,谁被告”的原则推定适格被告,即推定征收主体是征收过程中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本案中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征收的主体单位,在上诉人因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举证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时,应当由被上诉人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承担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如果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拆行为系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实施。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山东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
二、指令山东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