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先生
【被上诉人】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田先生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拥有一间彩钢棚,2019年的某一天突然收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彩钢棚。田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指导当事人向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随后,律师指导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请求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上诉人自行拆除其违规搭建的彩钢棚,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其直接设定了上诉人的义务,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的相关书面文件后,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等到房子被强拆了,才想起来维权,律师越早介入,维权的可能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