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先生
【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
刘先生系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村民,在同街道邻村有转包土地经营权,从事树苗繁育产业。现该转包土地已被政府征收,但刘先生从征收至今未收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或赔偿。
2020年4月8日,辽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向刘先生作出《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刘先生不服该决定书,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严重违法。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辽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为法律责任条款,辽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以刘先生违反上述法条而作出《责令交出征收土地决定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另外,辽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依据该条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胜诉】
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