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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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案例

陕西宝鸡违法强拆案例: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拆迁户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或行政赔偿的权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5-14
  

  【原告】杨先生等四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刘大伟律师、乔刚律师

  【被告】陕西省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杨先生一家是陕西省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处,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杨先生的房屋被征收。在签订《过渡协议》后,区政府就将杨先生一家的房屋拆除门窗,但并没有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当事人起诉被告非法强拆,被告的强拆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在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后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二审高院调解,结果是原告撤回上诉,由被告重新对原告作出赔偿决定。区政府针对杨先生一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原告认为该决定严重违法,对个人住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过低,无法保障原有生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在房屋拆除以前进行,如果未予拆迁补偿安置即拆除房屋,当事人既可请求拆迁补偿安置,也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当事人如果请求拆迁补偿安置,行政机关方能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原告杨先生一家房屋被拆除的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杨先生一家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已选择行政赔偿请求权,此时被告不能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告作出的被诉征收拆迁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胜诉】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被告陕西省宝鸡市某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

  在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具有请求补偿安置和行政赔偿的选择权,两者不可以同时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不能直接作出补偿决定。

  

陕西宝鸡征地拆迁胜诉: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拆迁户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或行政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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