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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违法强拆案例:道路和护岸工程建设区城管局超越职权违法强拆,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6-13

  区城管局依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规范,有权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法律规定并未无限给予其城规划乡管理的行政强制权。在当事人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律师充分发挥专业的知识水平,依据法律政策规定,精准判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在无地方政府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区城管局无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因此,据此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最终,在多个行政诉讼中接连取胜,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基本案情

  家住广西省南宁市某区的尤先生一家在某工厂居民区拥有房屋一幢。因区道路和护岸工程建设项目,尤先生一家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但一直未见过任何政府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等相关政府文件。由于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尤先生一家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期间,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一直以各种理由和方式骚扰尤先生一家,逼迫他们签订安置协议,严重影响了尤先生一家正常的生活。2018年4月,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突然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几天后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还未等尤先生一家反应过来,提出异议,仅仅一周后,区政府及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就带领大批人马对尤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导致房屋彻底毁坏,给尤先生一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征收变强拆,面对政府及区城管局的暴力执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先生不得已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经过一番苦寻,尤先生找到在业内享有盛誉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派出张婷律师代理尤先生的案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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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拆除决定无权,判决当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确定强拆决定与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是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第一步。虽然该案行为主体模糊,行政机关之间的授权关系极不明确,但是律师还是通过另案查明的方式,依区城管局自认以及法院生效裁定,确认区城管局就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及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确定强拆主体之诉旗开得胜,尤先生紧接着对区城管局做出的强拆决定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在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强制拆除决定作为一项强制性行政行为,须行政机关经相关法律授权依职权做出。法院经过查明事实,认为在无地方政府另行授权的情况下,区城管局无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因此支持了尤先生的诉请,确认强制拆除决定违法。本案取得又一阶段性胜利。

  强拆行为于法无据,判决亦违法

  在取得又一胜诉结果后,京平拆迁律师继续乘胜追击,提起请求确认据此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京平律师充分举证区强拆事实行为,同时依据此前经法院确认并判决的诉讼结果,强拆行为的主体为区城管局确认无疑,作为强拆行为依据的强拆决定确属行政违法行为,区城管局动用蛮力,组织大批人员大肆毁坏房屋、暴力执法,缺乏职权依据,程序违法。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确认尤先生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尤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说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流程、责任主体等都有明确规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区城管局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时,有权对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许可证的建筑行使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但强制拆除决定,系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不属于可以由区城管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未经涉案房屋所在地方政府责成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对涉案房屋实施暴力行为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问题精细、程序复杂、处理难度大,只有专业的拆迁律师才能就具体案情涉及作出最正确的判断,对涉案行政行为的种类与依据进行有效分析,找到案件突破的关键,步步为营,取得征收案件多个诉讼的绝对胜利!

  本案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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