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的洪先拥有有福建某县街道的一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随着城市更新建设项目的进行,该房屋也被纳入了旧城改造的范围。然而2017年末,由于拆迁补偿未谈妥,街道办事处未经房主同意,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经营房屋的强制拆除给洪先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一纸诉状将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院。2019年,审理法院作出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强拆行为确认违法后,洪先生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但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并未作出行政赔偿。于是洪先生再次将街道办诉至法院,区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要求其限期对洪先生进行行政赔偿。本所的赵健主任与宋金玉律师继续帮助洪先生对违法强拆该房屋争取赔偿依法维权。
违法强拆,街道办却作出补偿决定书
后该赔偿案件在上诉过程中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街道办事处依据《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洪先生等三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书》。拿着这一份不合理的补偿决定,洪先生表示很不理解,但是说不出哪里有问题。京平拆迁律师审查该文件后一语道破关键,犀利地指出补偿决定的问题所在。第一,洪先生的房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性质,而依据的补偿方案是针对集体土地的补偿,并不适用本案中的国有土地。第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属于行政违法,应该对权利人的损失依法进行行政赔偿,作出补偿决定显然不合理。第三,街道办在未能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且做出的行政补偿决定没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了洪先生的财产权利。
一纸诉状,律师助力撤销行政补偿决定
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点拨,洪先生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补偿决定书》。京平律师认为,虽然洪先生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但是合法财产权利却不能因此被怠于救济,法律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混淆补偿和决定之间的概念,对集体土地使用的补偿规则也不能适用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最终,经过法院审理,京平律师阐述的观点得到法院的认可。无论是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规则还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都是存在事实违法,且街道办并不具有对房屋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街道办强拆房屋应对权利人予以赔偿,而该决定书的性质属于征收补偿。无论是由于职权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该补偿决定书应予撤销。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办事处所作补偿决定书。
律师说法,违法强拆不能以补偿代赔偿
在本案中,街道办不仅通过违法强拆房屋的方式强行推进征收进程,在当事人已经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仍拖延履行赔偿责任。几番对抗下来,街道办出具了一份《行政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以集体土地的补偿方案对国有土地房屋作为征补依据,存在事实和程序的违法。因此,本案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本案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本案部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