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当事人葛先生,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某村拥有合法房产。2007年12月31日,当事人不在家之时,房屋被强制拆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找到强制拆迁房屋的主体。经过旷日持久的申诉、上访,还是没有弄清楚到底是谁拆了自己的房子,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经过朋友介绍,葛先生找到了口碑极佳、业务精专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和京平拆迁律师的深入沟通,葛先生将拆迁维权事宜全权委托给京平拆迁律师。
京平拆迁维权团队接手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一是时间久远,有些证据难于搜集;二是拆迁办、政府名称、行政区划几经变更,确定真正的拆迁主体具有一定的难度。鉴于案件具体情况,律所决定由主任赵健律师和资历深厚的葛容律师肩负起这一重担。之后,拆迁维权团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了全面的拆迁维权方案,其中第一步就是调查清楚拆迁主体。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通过报警、复议、诉讼等程序,最终查清了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即唯亭镇人民政府。于是,当事人对唯亭镇政府提起诉讼。
经过激烈的交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办事处(原唯亭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葛先生位于唯亭镇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然而,唯亭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
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唯亭街道办认为:一、上诉人既非拆迁办,也非受托的拆迁具体实施人。上诉人在拆迁过程中只是做了一些具体的基础性配合工作,拆除房屋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二、上诉人下属动迁安置办公室与苏州市某拆房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行政授权。上诉人并无该行政职能,故不可能且事实上也没有对拆房行为授权。苏州市国违法强拆房有限公司应对其承揽的拆房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拆迁办的公告、通知均已送达被上诉人,当地动迁办、村委会都多次上门做工作,被上诉人应当知道拆除其房屋的主体,故被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
然而,上诉人的三个观点均站不住脚。首先,上诉人虽非拆迁办,但其在拆迁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就是行政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违法,就应当承担责任。其次,上诉人下属动迁安置办公室与苏州市某拆房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已经承认,拆除房屋是其职责范围。动迁办将拆除工作交给折房公司,是委托,我方也并没说这是授权。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应当承担责任。最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我方知道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就应当知道拆除房屋实施主体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逻辑上也不成立。并且,上诉人认为我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我方拆迁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审理结果】
经过双方的辩论,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唯亭街道办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京平拆迁律师和当事人一直努力,终于获得了终审判决的胜利。
【拆迁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行政机关将其部分职能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该组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也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职责,那么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对此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通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得到明确的结论,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委托组织(如拆迁公司)的违法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方面让拆迁户找到了维权途径,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办事,恪尽管理职责,也就不会发生违法强拆,双方也不必为此付出时间和金钱的成本,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作者:贾振华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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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