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案号】:(2017)湘04行初×号
【原告】:陈先生、莫女士
【代理违法强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薛正懿、张欣律师
【被告】:衡阳市某区人民政府、衡阳市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衡阳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简介】
陈先生和莫女士在衡阳市某区拥有合法财产,该处房屋遭遇非法违法强拆,遂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赵健、薛正懿、张欣律师协助自己维权。
2013年7月,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某分局对陈先生家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其违法建设房屋,限其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拆。一个月后,村委会在街道办负责同志主持下,以村委会名义对陈先生家作出《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认为陈先生及其家人在该村违法兴建多处房屋,违反了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决定收回其闲置房屋占地,参照《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2014年5月,村委会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
2015年11月,陈先生和莫女士收到某街道办《对陈先生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答复意见书》,才得知拆除自家房屋系衡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和衡阳市某区被告街道办事处所为。被告的行为给陈先生一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强制性拆除陈先生和莫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确认两被告违法强拆陈先生和莫女士房屋导致的屋内财产损害的行为违法。
【拆迁维权经过】
两被告均声称,自己未作出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以陈先生和莫女士是基于信访事项提起诉讼为由,认为我们的诉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某区政府和街道办认为,上访资料证实涉案房屋是村委会拆除,应该去找村委会讨说法,与自己无关,试图撇清自己的责任。
村委会认为陈先生和莫女士的房屋是违法建设的,自己是根据《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和村民自治相关规定组织村民拆除的,村委会拆除房子的行为根本不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有力的论证:从街道办作出的《对陈先生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答复意见书》相关内容,以及村委会召开的收回陈先生集体土地使用权会议纪要和所作《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记载,同时结合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某分局作出的《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内容以及内环路项目指挥部向陈先生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等事实,可以看出,拆除陈先生、莫女士的房屋系因建设内环路需要,经区、乡批准,由村委会协助区政府、乡政府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内环路所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区政府、乡政府履行行政职能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并非村委会因执行《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拆除房屋,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在本案中,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某分局虽作出了《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但区政府、街道办在实施强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执行,违反了法定程序。
【尘埃落定】
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问题,法院认为区政府、街道办提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均不是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区政府、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认为陈先生、莫女士请求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于法有据。法院做出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拆除陈先生家房屋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