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7)青01行初×号
【原告】:范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赵健、孙清泉、肖广影
【被告】:西宁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范先生在西宁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西宁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范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为保障自己在拆迁中合法权利的实现,范先生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孙清泉、肖广影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2014年9月,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在征收过程中,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分别作出补偿决定,范先生因不服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补决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文书以范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范先生针对《征收决定》的起诉,范先生诉《征补决定》一案正在审理中。
范先生之外的拆迁户中有11户拆迁户未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搬迁,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区人民政府在拆除上述拆迁户的房屋时将范先生的房屋一并拆除。
【维权经过】
范先生认为,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政府部门的合法手续更无任何事先告知或催告的情况下将范先生房屋拆除,这种行为是在明目张胆地违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团的协助下,范先生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区人民政府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对《征补决定》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就匆忙拆房,是赤裸裸地置法律于不顾、置拆迁户的利益于不顾。然而区人民政府竟然还给自己的行为找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区人民政府认为,涉案行政行为发生在棚户区(旧城)改造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区人民政府实施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及行政征收补偿实体法律要件;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法,该决定作出后范先生拒不执行;范先生针对棚户区(旧城)改造征收项目提起多个行政诉讼,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及行政资源,区人民政府为了900余户回迁户能顺利回迁,保护公共利益,对范先生的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眼里,我们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而成了我们的错误!
【尘埃落定】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范先生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该案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不具备对范先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在区人民政府与范先生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范先生诉《征补决定》一案尚无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区人民政府作为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对维持范先生房屋现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保持范先生房屋的完整性,而区人民政府在没有经过催告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范先生的房屋,程序违法且没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范先生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区人民政府关于其实施的拆除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当庭宣判如下:确认西宁市某区人民政府强拆范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