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政府部门有决定强制拆迁的权力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当前政府部门只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的权力,而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迁的权力。
2. 申请违法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进行房屋违法强拆有两个基本条件:
(1)实体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之一必须是,拆迁户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后,如果拆迁户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2)程序条件。另一个前提必须是,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拆迁办申请法院违法强拆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后。
3. 政府申请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4. 强制拆迁一般由谁来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准予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但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非完全由法院来承担,而是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强制执行方式或者模式,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5. 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两部分: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如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具材料(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如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拆迁户、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 人民法院对拆迁户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搬离被征收房屋时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7. 哪些情况下法院会不予受理关于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8. 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是否合法?
实践中,常常存在补偿价格谈不拢等问题,拆迁办惯用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各种各样的逼迁,由于拆迁很容易成为引发信访以及“钉子户”等社会问题和群体事件的导火索,所以当前立法对拆迁活动的方式、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对于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9.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拆除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及设施,相关强制性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
如果违反《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区域内的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拆等措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违反《土地管理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对违章建筑的违法强拆流程是怎样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违章建筑有着违法强拆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虽然对于违章建筑有权违法强拆,但法律对其违法强拆的流程作出了严格限制。
概括来说,法定程序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