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农村的房屋或多或少可能会面临产权不全等历史问题,那么此时征收部门能否将其作为“把柄”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文件呢?如果不拆,征收部门能否进行违法强拆呢?
今天,京平拆迁律师结合最高院判例以及实务经验,盘点总结违章建筑的那些事!
违章建筑由谁来认定?怎样才是合法的流程?
关于违章建筑物的处理,涉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且许多规定不尽一致,如何适用相应的法律,直接关系到违章建筑拆除的重要程序设置。因此,在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上统一尺度,形成共识,是保障依法违章建筑拆除的基础。
01
认定主体
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首先要明确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决定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如果违反《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区域内的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拆等措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
合法流程
注意事项:
· 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是书面的,有些内容是必须要有的,比如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拆决定前,应当履行催告义务,不能说拆就拆。
· 如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有异议,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权,不能简单粗暴地置之不理。
·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来维权,防止房子遭遇违法强拆厄运。
最高法判例:拆除违章建筑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索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952号
【裁判要点】
1.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强拆的对象是违章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章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均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精神,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实施强拆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拆。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拆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2.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导致相对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建筑内财产损失的,基于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和相对人的诉求,采用酌定方式,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