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青海高级法院认定征收方违法强拆违法并应赔偿损失,但没有认定老人旧病复发与拆迁行为有因果关系。京平拆迁律师今天给大家解读这起案件。
佘先生家面临拆迁,房屋登记在佘先生父亲名下。2013年7月29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拆迁户佘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
佘先生表示,在2012年冬天,拆迁部门就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等非法手段,逼迫他们全家搬迁,因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使他父亲丧失晚年唯一住所的居住权,人身权遭受到了严重侵害,精神上也因此受到打击。老人于2012年11月25日因感冒旧病复发,经救治未果去世。
2013年11月16日,征收方对案涉房屋强拆。佘先生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判决征收方强拆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断水断电造成老人旧病复发去世的精神损失费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征收方与佘先生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但根据佘先生拍摄的照片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违法强拆系征收方组织实施。
法院认为,征收方对于上诉人“采取断水、断电、断暖气等非法手段逼迫原告搬迁”、“因野蛮拆除,损坏了原告家具、家电等”等主张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佘先生主张成立。对征收方逼迁及违法强拆时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法院指出,征收方在违法强拆前一年多的时间断水、断电迫使佘家搬迁,使得佘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为解决此生活问题需要租赁房屋或者为自行解决水电问题增加了经济负担。
因此,佘先生主张的过渡费作为案涉房屋被拆除前断水断电的损失应以赔偿。
另外,案涉房屋自拆除到判决时已经经过6年多时间,买房和租房价格都在上涨,为弥补佘家经济损失,并体现对强制拆迁行为的惩戒,酌定赔偿一定金额的房屋拆除经济损失。
但对于精神损失费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征收方虽然采取停水、停电等不合法的手段逼迫搬迁,但未侵犯人身权利,老人因病去世与征收方违法强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强拆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应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征收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日前未向佘先生送达催告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征收方强拆案涉房屋并没有满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30日内完成搬迁的期限。在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次日拆除案涉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这个案件有一定的判例参考价值,值得广大拆迁户和拆迁律师关注、研读。”京平拆迁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