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的一家内燃机销售维修部,与当地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土地50亩,准备在该村投资建设种植基地。维修部在项目登记备案后,没有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便开工建设。
后城乡规划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维修部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修建三个钢结构、砖混结构温棚,遂发函通知征收方依法查处并拆除该违法建设。2013年9月25日,征收方以违法建设为由将该种植基地强拆。后在违法强拆现场,出现了一条死的藏獒。
维修部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藏獒死亡损失xxx万元。之后,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对藏獒价值及死因进行鉴定,多处鉴定机构均答复不具备鉴定条件。
后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认证局聘任的藏獒行业认证专家,依据国家农业部《藏獒》标准认证:该藏獒为中国纯种藏獒A级獒;评定市场价格和交易价均为维修部起诉中所要求赔偿的那个金额。
法院认为,维修部提交的购买收据、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其曾以该价格购买过藏獒,违法强拆录像的片段能证明违法强拆现场有一条死的藏獒,可以推定该藏獒的死亡与违法强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不能足以证明该藏獒就是维修部确实花了上述金额购买的那条藏獒,但法院仍判决征收方酌情赔偿藏獒死亡损失,具体金额约为上述专家所鉴定的市场价格的六成。
对此判决,维修部与征收方均上诉。青海高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推定该大型犬死亡与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征收方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该犬的价值,维修部提供的各种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该犬值那么多钱,维修部的举证责任并未穷尽,经法院多次释明,维修部亦未补充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维修部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按照普通大型犬的价值酌情判令征收方按照诉请额度约60%的赔偿并无不当。青海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征收方在实施强拆时,应当履行慎重的注意义务,对拆迁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并妥善转移、保管拆迁户财产,确保强拆不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故征收方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维修部合法权益的损害部分,包括藏獒死亡的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