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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除安全隐患”名义拆除房屋,实则是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强拆行为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3

  贵州省毕节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委托人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此征收范围之内,由于陈先生的房屋是位于城区中心的门面房,平日出租门面房的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就征收补偿问题经多次协商一直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区住建局报告陈先生所在区域的一排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拆除,且街道办作出《实施紧急避险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成立紧急避险领导小组,由街道办、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区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将陈先生的房屋强拆

  

以“清除安全隐患”名义拆除房屋,实则是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强拆行为

  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之规定实施征收,本案中区政府在尚未与陈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又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陈先生房屋强拆,区政府的行为显然构成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强拆行为。

  

以“清除安全隐患”名义拆除房屋,实则是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强拆行为

  在实践中,以拆除危房、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代替征收房屋的事情很多见,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制定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对危险房屋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进行了规范,向我们咨询此类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有很多,其房屋大多都不符合上述对危房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本不属于危房,千万不要被危房认定书等类似的文件吓到。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征收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否则即构成违法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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