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房屋面临征收,但是李某认为补偿不合理,就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的端午节当日,李某正和家人过节,获悉房屋遭到强拆。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庭审中征收方辩称是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误拆了……今天,京平拆迁律师跟大家一起来看这个案件。
李某在山东省某县拥有房屋一套,并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因旧城区改建工程需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方”)需要对部分房屋进行征收,李某所有的房屋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12月5日,征收方向李某送达了《协议签订通知书》、《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分户评估报告》,李某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绝签收。随后,征收方对李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年5月27日,李某对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诉讼。
可是,在诉讼期间,即2019年6月7日端午节当天,李某的房屋被强拆。
李某认为征收方作为征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征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李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诉讼期间,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李某房屋,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其并未组织实施强拆李某的房屋;另外,由于整个楼所有住户的房屋已经全部腾空,所有门窗也已经全部拆除,李某的房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再加上当时安置区建设施工单位已经进驻,不排除是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错误拆除的可能性。因此,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李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虽然否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但由于在征收范围内存在对其它被征收房屋拆除的行为,征收方具有拆除李某涉案房屋的动因。诉讼中,征收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谁实施了拆除行为,也未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法院还认为,由于法院已经受理了李某针对征收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方应当在法院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判后,再继续依法进行相应的征收补偿工作,但是征收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裁判前实施了拆除行为,行政程序明显违法。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即使如征收方答辩所称,是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错误拆除,施工单位也是受征收方委托从事的施工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征收方承担。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否则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京平拆迁律师还提醒广大拆迁户,在征收拆迁时,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征收方是否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特别是遇到征收方强拆时,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咨询,了解自己在整个程序中合法利益所对应的法律、政策如何,避免后续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