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全过程中,强制拆迁、偷拆、误拆等情况司空见惯。特别是强制拆迁行为,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和补偿权益。一些沒有经过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子就被偷拆;一些在拆除别家的房子时“误拆”自己的房子;还有一些沒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就被未知的工作人员强拆了。类似的拆迁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拆迁户也有明显的维权依据。可是也有一种强制拆迁办法是拆迁办凭借签好的拆迁补偿协议,对房子实施强拆。
强制拆迁房子只凭拆迁协议书,这合理合法吗?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违反规定的。依据是:
一、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法律条款确立了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包含下列4个层面:
1、强制拆迁决定的核心一定是人民法院,别的行为主体没有权利做出强制性拆迁决定;
2、拆迁办已执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包含:补偿方式为贷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
3、拆迁户对拆迁办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气,拒不执行搬离,也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明确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拆迁办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因此,拆迁办沒有直接强拆房子的权利,仅凭拆迁补偿协议书,不是强制拆迁的法定理由。总而言之,即便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行政单位也无法强制性拆除拆迁户的房子,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二、先补偿后拆迁的标准,规定拆迁前需要依照拆迁协议书落实补偿后才可以执行拆迁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补偿后,拆迁户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拆迁的标准。说白了“先补偿”,便是要依照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补偿內容,安置补偿落实后,才可以执行。就是把该给的钱给完了,该安置的安置了,房屋才可以拆迁。
除此之外,拆迁补偿协议书必须是拆迁户的真正意向,与拆迁办协商一致而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书。若拆迁办签署的补偿协议书是被威逼、诈骗或有重大误解等因素,该拆迁补偿协议书能够撤销的。
总而言之,先补偿后搬迁是拆迁原则,也是法定条件。违背这一原则强制拆迁、偷拆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有关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碰到违法强拆,该怎么办?
实务中的难题在于,一方面,拆迁办在拆迁户迁离以前,通常没法依照承诺执行补偿安置;另一方面,拆迁办过度积极地催促拆迁户搬迁。
甚至,在拆迁流程畸型的背后,通常是《条例》及有关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强制拆迁行为,导致很多无效的拆迁协议书。在拆迁全过程中,拆迁户难以履行被强迫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推迟履行合同;拆迁办的工作受阻,手段日趋强势,造成彼此矛盾加剧。
对于该类不法强制拆迁行为,京平拆迁律师建议大伙儿,当地政府仅以不履行搬迁义务为由,就直接强制拆迁,这是违法的,拆迁户要敢于拒绝。可是拒绝之后,拆迁户应依法维权,而不是处于被动等候拆迁办“良心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