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一种具有基层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从事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的民事活动。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基层自治组织,能够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来履行其职责。村民委员会是民事主体,原则上没有行政权,无法组织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都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而且土地征收程序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公告,然后组织实施。县级政府也无权审批,无法组织土地征收工作。
村委会也无权强拆房屋。
村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它进行强拆,村委会无权组织土地征收,也没有强拆村民房屋的权利。
在不少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中,村委会强拆了村民房屋,但因其没有被强拆他人房屋的权力,故其实施强拆应被视为受政府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强拆等违法行为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由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村委会在职权范围之外或者采取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请求确认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