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属于市政建设范畴。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公民个人或单位的房屋拆迁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遵守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
因此,当征地拆迁工作没有必要的法律依据或程序错误时,就是非法拆迁。
非法拆迁可分为四种情况:非法工程、非法拆迁操作、非法拆迁安置、非法拆迁手段,其中非法拆迁手段最为常见。非法拆迁手段一般是强制性的,也有偷偷拆除他人房屋或半夜拆除房屋的先例。
此外,非法拆迁程序不合法也是非法拆迁的常见表现:
一、征地拆迁实施主体不规范。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因此合法的土地征收拆迁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征地公告不规范。
征地公告是征地的必要程序。征地公告有两种,一种是征地公告,另一种是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给予拆迁补偿。这里确定的征收原则是必须给予公民拆迁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合法拆迁征收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即使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也必须先解决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拆迁补偿要保证拆迁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拆迁户有权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四、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向拆迁户发送部分文件,如领取拆迁补偿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拆迁户在遇到非法拆迁甚至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必须为自己维权。
面对非法拆迁侵权威胁,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收据;
受到人身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侵权后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在适当的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提起诉讼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无论征地拆迁问题有多复杂、有多困难,维权是否困难,都要保持理性,选择合法的维权方式,千万不要采取极端手段,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恶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