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到“强拆”时,许多拆迁人都会“谈虎色变”,把“强拆”看作是“洪水猛兽”。事实上,只要我们把强拆的类型与特征弄清楚,即便遇到,也能从容应对。
"强拆"分为"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虽然只有两个字之差,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却很大。
行政强拆是由政府决定和执行的。
实际上,通常是规划等有权部门对拆迁户的房屋下达相关的违章建筑鉴定,然后或者同时下达限期拆除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户不能自行拆除的,将由城管或市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除拆除违章建筑之外,还经常遇到另一种“行政强拆”,当拆迁户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事宜协商不成而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先下手为强,对拆迁户房屋进行强拆。
当前,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强拆”通常被禁止,只有司法强制才是合法的强制拆迁形式。
"司法强拆"是指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提出拆迁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拆迁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司法强拆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司法强拆的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上司法强拆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征得法院同意,方可进行强拆。不然就是非法强拆,遇到非法强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手段,为以后的维权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