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91号(2017-18-3-020-001)
关键词:行政赔偿、强制拆除、举证责任、市场合理价值
基本案情
在201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了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用于城市建设。苏月华名下的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苏月华去世后,其房屋由沙明保等四人继承。然而,在征迁过程中,苏月华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沙明保等人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非法拆除房屋,侵犯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以及房屋内物品损失。沙明保等四人对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征求公众意见,也未明确补偿标准,且在未达成协议、未通知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他们的房屋,导致财产损失。沙明保等人还指出,其父沙开金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了拆迁补偿表,但他并不享有房屋的权益,并且补偿表是在房屋被拆后才签署的。因此,他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赔偿请求。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对此未作书面答辩。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行赔初字第0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沙明保等四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主要裁判要点
1.行政行为违法性: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沙明保等四人的房屋实施拆除,属于违法行为。
2.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请求支持:对于符合生活常理且未超出市场价值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的物品,法院结合市场价格综合酌定赔偿金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酌情支持原告的合理赔偿请求。这一裁判规则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结语
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中的责任,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在未来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法院将更加注重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