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胜诉案例:企业职工拍卖购得房屋被征收案
【案情简介】
委托人曾女士的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该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面积分别为412.64平方米和52.05平方米,房屋性质为非住宅。该房屋是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申请了改制,委托人曾女士作为本企业职工,通过拍卖购得该房屋。拍卖时该房屋已年久失修,接近于危房,拍得后,曾女士对其积极进行修缮和加固,使房屋面积扩展至800平方米左右。曾女士通过政府公开信息得知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与周边房屋市场的价格相差悬殊,因此其与拆迁部门就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拆迁部门于2019年11月20日下发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并于2019年12月4日发出了搬迁腾房通知书,要求曾女士腾房,逾期将组织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2019年12月6日,曾女士房屋全部被拆除完毕。为此,曾女士找到了京平律师承办此案件。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了现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制订了详细的维权方案。京平律师在案件中协助委托人整理了全部证据共计六项,并对被告所属的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共计七项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针对个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目的性依法提出异议。律师指出,本案中案涉补偿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拆迁部门于2019年12月6日就将曾女士的房屋拆除,并没有保障曾女士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且虽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曾女士进行了补偿,但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请求确认该区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共同拆除曾女士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平律师提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拆迁部门在拆除曾女士房屋时并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该区城市管理局共同拆除原告曾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在近年来的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购买企业所属的房屋后,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对于这类房屋,如果已经取得了正式的不动产法律文件,则征迁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较小。尽管如此,由于这类房屋与通过公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购买的房屋在权属来源、流转方式和用途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一旦面临征收,这些潜藏的缺陷可能就会显现出来,被征收人权益就会有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因此需要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