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对商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案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某市某区拥有合法商铺一处,该商铺一直用于出租经营。2018年,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决定,将对该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一直没有看到合法文件,征收补偿标准也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11月4日,张先生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其认为在没有见到任何文件,且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直接下达决定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通过核实案件事实,提出被告该区人民政府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均违法,该征收补偿方案不仅未征求原告张先生的意见,产权调换房屋也缺乏基本信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因原告张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约,其才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且补偿价格也是合理的。
征收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需要结合所有的事实情况来判断。因此,京平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应先依据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之后,双方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书。本案中,就张先生的房屋,该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没有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且征收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未提供产权调换方案,因此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撤销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点评】
一旦征收方作出了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不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征收方就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被征收人就比较被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