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某企业个人经营冷藏厂被认定违建拆迁维权案
【案情简介】
某市某冷藏厂系个人经营的企业,该厂法定代表人取得了一定的土地使用证手续后进行了建设并持续经营。2019年6月3日,区管委会向某冷藏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有1000多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和平房等建筑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某冷藏厂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经过】
关于对该冷藏厂2001年建设的用于办公的二层楼房及2013年4月建设的东、西两侧平房,以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筑的理由决定予以拆除是否合法。
本案中,虽然上述建筑面积之和已超过审批土地的建筑面积,但均属于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建设,且办公楼房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已开始建设。虽然东、西两侧平房建设时间较晚,但其是为了满足职工宿舍和材料库用途的需要,在院内进行的必要配套设施建设,且已使用多年,行政主管部门亦未予以处罚或处理,因此可视其具有合理存在的理由。若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房屋,则应当在征收时给予补偿。
【办案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某冷藏厂拆除2001年建设的用于办公的二层楼房及2013年4月建设的将近1000平方米的东、西两侧平房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点评】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行政处罚要符合比例原则的三个方面,即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的要求。本案中,某冷藏厂大部分建筑属于合法建设,并非违法建筑。某冷藏厂依据招商引资项目而进行的必要建设属于合理合法补偿范畴,应该以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处理,不能直接以违建问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