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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违法拆除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2-03

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违法拆除案
 
【案情简介】
 
谭女士等人在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2018 年某日,当地政府发布了该地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通告,开始实施征收工作,当事人来与征收方达成安置拆迁补偿协议。2020年某日,征收方向当事人作出《拆迁补偿结果通知书》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两日后,案涉房屋被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强制拆除,导致房屋及屋内财产损毁,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谭女士等人决定委托京平律师代理其处理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介人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征收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律师确定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适格被告为某市人民政府,并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某市人民政府辩称,案涉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且已依法对谭女士等人进行了补偿,谭女士等人负有向土地管理部门交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配合征收部门完成相应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义务。
 
京平律师提出:征收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存储不能满足专户储存的法律要求,且在涉案《拆迁补偿结果通知书》作出前,征收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征收方在未向谭女士等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告知谭女士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即拆除谭女士等人的房屋,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谭女士等人在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谭女士等人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一道重要环节,即补偿决定,它可能是在双方迟迟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名称也界定为较为严谨的“补偿决定”。而在农村拆迁工作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安置补偿决定”。但在全国各地的城乡拆迁工作中,这一环节的具体名称却并不统一,本案中的《拆迁补偿结果通知书》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即是如此。只有对现行征迁法律法规予以透彻的理解,才能快速识别出这一环节的法律文书,并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救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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