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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案例: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撤销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2-16

拆迁维权胜诉案例: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撤销案
 
【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现房屋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陈先生于2019年10月25日向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自己房屋所在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一个月后,陈先生收到答复:省政府在陈先生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范围内作出了《xxx号批复》。
 
针对该批复,陈先生于2019年12月12日向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1月19日,陈先生收到了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即维持(xxx号批复),2020年8月18日,陈先生又收到了省政府作出的第二份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认定《xxx号批复》不涉及陈先生的承包地、宅基地,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陈先生的复议申请。
 
陈先生认为,第二份复议决定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表明自己的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在《xxx号批复》的范围内,这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省政府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先生是否具备就《xxx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陈先生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其通过与同村村民互换承包地修建了房屋,省政府认可该房屋在上述《xxx号批复》的范围内。所以,陈先生与省政府作出的《xxx号批复》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省政府以陈先生置换土地没有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认其是对该地块房屋断占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进而以其与《xxx号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明显不妥。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省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省政府就原告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
 
省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征迁工作中的角色通常为作出相应的征地批复,在《地管理法)于2019年修改之前,需要先有征地批复再有下级政府的征地行为在《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修改之后,通常需要先完成必要的征收前置程序、再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征地批准文件,但无论如何,省级人民政府的这一批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如果这一批准行为因种种错误或瑕疵受到质疑,那么后续一系列的征收行为都会比较被动。因此,本案中省政府径自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显然是不妥当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这一重要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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