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胜诉案例:自然资源局对查处违法行为的申请不履职违法案
【案情简介】
刘女士等23人生活在某省某县,曾经在该地均拥有承包地。自2010年起,当地管委会陆续征收土地近22326亩。后经多方了解,管委会的征地行为存在少批多占的问题。2018年9月,刘女士等23人联名向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始终未得到某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等23人决定委托京平律师代理其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等事宜。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介人后,为刘女士等23人制定了新的诉讼策略,并完善了证据材料。
在庭审过程中,某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当地的征地行为是由当地各村民小组大会通过,村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管委会,并得到了相应的土地流转费。因此,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另根据相关规定,查处职责的前提为当地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当地并未出现违法行为,故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截定如下: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对原告刘女士等23人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另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故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地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负有查处当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在接收到刘女士等23人的查处申请后,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属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