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对违法强推承包地上种植物案的深度剖析
【案情简介】
苏先生在某市某县拥有一处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因县政府规划建设公园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苏先生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故未与征收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但某县政府却强推其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先生决定委托京平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一、案件关键要素分析
(一)土地征收背景与纠纷起源
苏先生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因县政府公园建设规划被纳入征收范围,这是典型的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征收情形。然而,由于征地补偿未达成一致,苏先生与征收单位形成僵持局面。在此背景下,县政府强推其承包地上种植物的行为成为纠纷爆发点,凸显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协商环节的重要性以及行政主体在未妥善解决补偿争议时可能采取的过激行政行为风险。
(二)当事人诉求与法律依据
苏先生委托京平律师提出了多项目标明确的诉求,包括确认强推行为违法以及请求拨付安置地、办理权属证书和支付社会保险金。这些诉求基于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要求,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全面恢复和保障其因土地征收应得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程序中的争议焦点与应对策略
(一)一审法院裁定的争议
一审法院确认强推行为违法值得肯定,但以部分诉讼请求不宜合并审理和裁判为由驳回苏先生起诉引发争议。这反映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裁量权运用以及如何准确界定不同诉求之间关联性与可审性的复杂问题。从法律逻辑上看,苏先生的各项诉求均围绕土地征收这一核心法律关系产生,具有内在关联性,应在同一案件中综合考量,以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救济。
(二)京平律师的二审策略与法律论证
京平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强有力的法律论证。首先,明确指出县政府强推行为违法后,依据行政赔偿的法律原理,强调苏先生因该违法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即为应得的征地补偿安置权利,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核心权益。通过梳理案件事实,揭示没有证据表明苏先生已获得足额补偿安置,从而直击一审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的漏洞。这种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的论证方式,精准地反驳了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为二审法院改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案件的法律意义与启示
(一)对土地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的规范警示
此案例表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不能随意对土地附着物进行强制清表等行为。即使存在推进征收程序的需求,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前置程序,如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陈述申辩机会等。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对规范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中的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二)被征收人维权路径的借鉴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苏先生的案例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示范。在遭遇类似违法强推土地附着物的情况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不仅要追求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确认,更要依据法律规定全面主张自身应得的征地补偿安置权益,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地权益、社会保险金等多方面权益,以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程度保护,避免陷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