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承包地树木因高速公路建设遭强拆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
党先生在某市某县某村承包土地,地上种有树木。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需要,该村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征收双方未能就土地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7年某日,党先生承包地上的树木遭到某县政府强制清除,其中10棵国槐当场被毁坏,其他树木被移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党先生决定委托京平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政府承认其对树木进行了移栽,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某县政府强制清除党先生承包地上的树木的行为违法。随后,党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政府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其履行国家赔偿的职责。但2个月后,某县政府作出《关于被移栽树木不予赔偿的决定》。京平律师认为,某县政府针对党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严重违法,侵犯了党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党先生依法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关于被移栽树木不予赔偿的决定》,判决某县政府赔偿被强制毁坏的10棵国槐的损失并返还被强制移栽的树木,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树木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县政府辩称党先生的承包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其移栽国有土地上的树木合法,且党先生在基本农田上种树是违法行为。该土地上的树木已评估作价,党先生在拒绝领取树木补偿款的情况下,无权就评估价之外主张任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党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平律师提出:党先生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是苗圃,而不是针对耕地具有破坏性的树木,发展的是农业,并未违反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因此某县政府称党先生违法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木没有任何依据。如果认为其种植树木违法,则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进行立案调查,然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告知听证,最后作出处罚决定。党先生提交的市国土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可以证明党先生的承包地并未被征收为国有,而且评估时点不合法,该评估报告已经超过应用的有效期,两年前的评估结果不能适用于当下,有违公平补偿原则。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政府作出的《关于被移栽树木不予赔偿的决定》;
二、责令被告某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原告被清除的树
本予以评估,并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补偿意见,依法予以补偿。
【律师点评】
在近年来的拆迁工作中,征迁双方通常会达成合意并签订补偿协议,随后被征收人交出不动产,征收方进行拆除,进而推进下一阶段的工作,这是多数情形。但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双方迟迟达不成协议,征收方就可能会违法强拆,从而产生行政赔偿的问题。到了这个阶段,被征收人可供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环节已经不多了,行政赔偿可以说是最后的“守门人”,必须积极应对。本案中,征收方违法强制清除被征收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必须依法评估,给出合理的拆迁补偿。当事人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