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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认定和违法强拆的法定程序(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10

  今天京平拆迁律师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违章建筑的话题,因为我们在平时咨询和接受委托时,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疑问。大家都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住了很多年的房子,在面临征收的时候,就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了?不征收也从来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可是征收公告之后,评估方却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导致零拆迁补偿的事时有发生。

  

  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主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其中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的,才是合法的,否则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拆除等行政行为。但京平拆迁律师要告诉各位拆迁户的是,《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所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是所有没证的房屋都是违章建筑。如果不违反规划的情况下,补办证件,也是能够成为合法房屋的。最后还要指出的是,一定要知道谁才有资格作出此行政行为,在上述两个法条中明确规定,在城市中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在农村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认定,而决不是村委会。

  那么满足了以上要求,行政机关就能作出处罚了吗?答案是:不能。京平拆迁律师告诉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还需要满足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的步骤。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违法的这一点要牢记。

  

  一、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需要调查取证,其中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如何取证、执法人员的资格和人数要求。首先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然后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且应当制作笔录。如果没有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是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而且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还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般会作出违章建筑认定书,同时对送达作出了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

  现在基本上可以看出,认定违章建筑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但认定了以后是否就可以直接实施拆除行为了呢?也不是的,京平拆迁律师将在今后文章与您分享执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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