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作为承租人应当怎么维护合法的权益?“拆迁”,有时候不仅仅是拆迁办和拆迁户之间的关系。对于出租房拆迁而言,承租人也是当事人之一,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维护的。
出租房拆迁时,承租人怎么维护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拆迁户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拆迁户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办对拆迁户给予补偿。拆迁户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办应当对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拆迁户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办应当对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办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办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办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拆迁租赁房屋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涉及到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等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是关联的,因为解除合同是建立在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补偿安置主要针对的是房屋所有人,但房屋所有人与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之间,又存在一个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关系,故在处理两个法律关系时应当一并考虑。
京平拆迁律师网提醒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承租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承租人的补偿问题: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土地进行使用时,通常都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承租人与出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如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没有约定的,依“谁享权,谁得利”的原则进行,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则要看是由“谁建造的,补偿款就相应的归谁所有”。如果是营业用地,那么停产停业的补偿和搬迁费的补偿归营业方所有。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办应当与拆迁户、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应当与拆迁户和承租人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出租人没有与承租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之前,承租人继续租用。承租人自行解决住处问题的,拆迁办应当支付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出租房拆迁的纠纷解决的方法:
如果承租人的权益在拆迁过程中被忽略或受到损失,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甚至通过法律的途径,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租房拆迁是很常见的事,而出租房拆迁的过程中,承租人的权益被侵害也是常有的事。虽然常见,但这很明显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作为承租人,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拆迁办发布拆迁公告后,及时向拆迁办表明自己的身份,告知拆迁办其承租人权利的存在,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