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从山东某县一商贸城管理处购买了四间商铺,2017年2月23日,征收方发布《商贸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该方案,任某的房屋在征收改造范围之内。
2017年3月23日,征收方向任某发送《商贸城搬迁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协议书》,《商贸城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汇总表》、《商贸城房屋搬迁补偿分户估价明细表》等通知,由于任某对房屋评估价格不满意,便未按通知要求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3月31日下午,涉案房屋的门窗被拆除、部分墙体及房顶、地面被破坏。
任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任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任某拿到胜诉判决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征收方赔偿其商铺损失费、搬迁费用、停业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由于已确认征收方对任某的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任某有权向征收方主张国家赔偿。关于任某的损失赔偿数额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时法院认为,依据任某房屋性质系商铺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原告的停业损失费,任某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任某房屋损失费、搬迁费、停业费及鉴定评估费。
对于本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强拆违法无可争议,对当事人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获得赔偿,哪些项目可以获得赔偿?每一个项目应主张多少赔偿?这些问题相对比较专业,需要多做咨询,全面维护自己的补偿利益。
“另外,价值时点的确定,也是关系到拆迁户补偿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果选定的估价时点影响自身利益,一定要依法据理力争。”京平拆迁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