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承租人”一般在征收过程中被大致分为三类:
1、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产权房屋的承租人;
2、国有土地上的公有产权房屋的承租人;
3、集体土地被征收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作为私有产权房屋承租人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住宅承租人,往往感到手足无措,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迁户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单从拆迁户这一点上来看,征收人确实没有给予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的法定义务,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拆迁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的情况,因征收给承租人造成的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作为国有土地上公有产权房屋的承租人,是享有因特殊身份获得的用益物权的,而用益物权是可以得到补偿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对于公房的拆迁,在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拆迁户身份获得补偿。
2、拆迁户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拆迁户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三、集体土地被征收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目前对此类问题的补偿原则:一是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二是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后,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