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王某大学毕业后回到了自己的家乡。由于工作单位距离自己家较远,王某便从家里搬出来,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平房,租期为一年,并且王某已经交了半年的房租。2016年,该市重新规划城市,计划拓宽城区两条主要交通干道,需要征收部分住房。王某在老城区租住的房屋恰巧也在征收范围之内。此时,王某才承租了一个月,若此时中止承租合同的话,会让王某一时间难以找到合适的居所。王某认为政府的征收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希望政府能延迟征收时间。那么承租人有权对房屋征收行为申请复议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可知,拆迁户是所有权人,并未将承租人包括在内,所以承租人也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王某是承租人,不是拆迁户。王某与出租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所以,对于王某的损失应由房东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给予赔偿,而不是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
复议申请人是指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三是对于公民来说,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大多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本人,当然也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