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一直是个社会矛盾的集结地,城市发展与个人私权冲突不断。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的同时,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却面临着种种威胁。那么房屋拆迁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怎么补偿,怎么规定的?
房屋拆迁承租人财产损失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是拆迁安置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拆迁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其中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实质上,无论是哪种性质的公房,都是所有权人基于奖励、扶助或者是其他福利政策考虑而给予特定主体的优厚待遇,承租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既不是一种用益物权关系也不是租赁债权关系。”那么这就突破了承租人与所有权人的从属性,应该将承租人作为拆迁户。
从承租人的地位来看,承租人因被拆迁的租赁房屋,实际上取得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具有独立性。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另一方面是拆迁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从属性。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是基于所有权而生,从解释角度看,拆迁办的范围应该不仅仅指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某种程度上是“准拆迁户”,具有一定从属性,是补偿款的利益分享者。但拆迁补偿是给拆迁户的,在禁止双重获利情况下,承租人的补偿也来源于拆迁补偿费,是拆迁补偿费的利益分割结果。这种双重地位也是承租人获得补偿的缘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