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拆迁户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征收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拆迁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1)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的承租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房屋征收的拆迁户,享有法律规定的该征收房屋所有征收拆迁补偿。
(2)未购公房
未购公房的承租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因此,其不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房屋征收的拆迁户。只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补偿,以及房屋拆迁引起的装饰装修损失补偿。
私有住房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拆迁的哪些补偿?
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可以得到因房屋拆迁造成的装修装饰损失的补偿;无装修则得不到该补偿;还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的补偿。
商用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拆迁的那些补偿?
(1)正常经营的商用房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因拆迁需要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补偿应属于承租人。
(2)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给予承租人。
如果遇到征收时,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合同因遇到房屋征收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多缴纳的租赁费,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于承租人而言,目前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更多的是依据民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当事人之间约定予以解决,但并非承租人的权益完全不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期间虽然因征地拆迁的发生造成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并不影响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合同效力的变动,故承租人依然可以通过与房屋所有权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款项进行合理的分配。